开户指南

交易规则 主页 > 开户指南 > 交易规则 >

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0 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秩序,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本所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 本所、经纪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开展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经纪会员”是指符合本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本所审核批准,作为本所的战略合作伙伴,按本规则规定或本所授权从事市场推广和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会员包括综合经纪会员和普通经纪会员。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本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本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可通过本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

第六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商在本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每个交易商仅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第七条 “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依照本规则规定,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在本所上市,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采购或提货的交易模式。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托管入库、上市、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订立的(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采购/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时间、品种、数量、价款等。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本所签约的、协助本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鉴评机构”是指符合本所资质标准并获得授权,为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入库提供鉴定、评估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本所资质标准并获得授权,为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商品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托管价”是指本所公布的用于计算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

    第十三条 “申购价”是指托管商品申购的价格。

    第十四条 “上市指导价”是指商品上市首日开盘指导价格,为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上市指导价与该商品的托管价和申购价一致。

    第十五条 “开市价”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收市价”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计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第十七条 “最高价”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第十八条 “最低价”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 “最新价”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条 “涨跌”是指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为正即涨,差值为负即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量”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转让量”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第二十三条 “成交量”是指上市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二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本所的有关规定,由本所交易结算部门对交易商的盈亏、货款、相关费用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交收”是指采购/转让双方根据本所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转让方向采购方交付商品,采购方向转让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 经纪会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二)综合经纪会员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普通经纪会员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文化产权和金融类背景,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有较强的资金流通或商品承接能力;

 (五)熟悉本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本所相关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对本所采用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自觉维护平台利益,不编造、传播有损平台形象相关的负面消息;

 (九)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并承诺严格履行经纪会员义务并接受本所监管;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本所进行市场开发并提供交易培训;

 (二)协助本所为交易商办理开户;

 (三)协助本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四)协助本所做好交收等服务的协调工作及提供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服务;

 (五)提供文化产权托管交易的相关咨询和培训;

 (六)可向本所推荐交易品种;

 (七)本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严禁经纪会员以下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本所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超越本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五)泄露本所和/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七)未经本所许可,以本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政策及本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综合经纪会员和普通经纪会员的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商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信用良好;

(三)本所官方网站公布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所《风险告知书》,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后,并与本所书面或在线签订《入市协议》,经本所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申请者在线签署《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风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所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同意本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本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

 (二)享有本所提供的交易结算和交收服务;

 (三)享有本所提供的交易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监管;

    (二)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中的信息若有变化,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通知义务;

    (四)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交易账号和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五)按本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依法自行申报和缴纳应承担的各项税款(税费);

(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自觉维护本所的声誉;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直至取消其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本所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

 (二)不按本所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不严格履行《入市协议》所约定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所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交易商违规、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本所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本所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五章  交易

第一节  托管商品范围

    第三十九条 托管商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画艺术类商品;

    (二)工艺美术类商品;

    (三)文化艺术衍生品;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建立《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上市商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 托管商品上市条件

第四十条 托管商品在本所上市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画艺术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工艺美术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文化艺术衍生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其他品种的上市交易条件由本所另行确定。

  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 = 托管数量 × 托管价。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个别托管商品调整其托管上市规模与标准,如有调整,交易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节 托管交易时间

    第四十一条 托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00-15:0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托管交易时间,如有调整,本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节 托管商品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文化艺术品现货商品托管申请代理制度。

 交易商须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托管商品申请。交易商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托管商品申请的,视为其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规则和细则。

 普通经纪会员可以按本所托管上市流程向本所推荐上市商品品种。

 第四十三条 《湖南文交所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托管上市信息、市值预估、投资价值评估等,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全面;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托管申请人向本所申请托管的,应当与本所综合经纪会员签订代理协议,由其代理进行托管申请。托管商品申请上市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托管申请人和综合经纪会员须向本所提交《委托代理书》、《湖南文交所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托管申请人向本所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托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综合经纪会员应向本所出具《保荐函》并提交托管商品投资价值评估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和投资价值研究并应当对影响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托管商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四)本所收到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本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通过二次审核的商品,将按本所要求列入《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上市商品目录》;本所发行审核委员会最终选取托管商品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五)为适应文化艺术品市场变化,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对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的上市模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通知。

第五节 鉴评入库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官方网站发布托管商品征集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编码、商品简称、上市指导价、预约日期、鉴评入库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上市指导价根据综合经纪会员推荐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均价综合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30%、50%、20%。

第四十六条 本所实行预约入库制度。在征集公告发布后,持有征集公告商品的交易商可按征集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约入库申请,本所根据预约结果确定是否发布托管公告。

第四十七条 托管公告发布后,交易商应在本所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鉴评入库。交易商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托管商品鉴评入库申请单》和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托管商品鉴评入库申请单》、《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本所在审核交易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后,开始办理商品鉴评入库手续。交易商办理鉴评入库当日,应当场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商品名称与数量。交易商接受并确认(签字或盖章)鉴评结果后,鉴评入库完成。鉴定标准将以公告为准。

 第四十九条 鉴评入库结束后,托管商品的托管市值或数量达到本所上市要求的,方可进入商品申购上市程序;若未达到托管商品上市要求的,则本次托管上市程序终止。

 第五十条 已入库商品由本所组织办理保险,投保方式依照保管方现行惯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结清鉴评入库的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托管商品上市交易。

第六节 申购

 第五十二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安排是否进行申购。若进行申购,本所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商品用于申购。

 第五十三条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决定上市商品的申购比例、持仓市值分配与资金申购分配比例等,于上市交易前在本所官方网站发布申购公告,包括:申购时间、申购价、申购数量、持仓市值分配与资金申购分配比例、上市交易日期等。上市商品申购价、上市指导价与托管价一致。

 第五十四条 申购原则:

 (一) 申购商品的交易商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开设交易账户,申购须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

 (二) 同一种申购商品只可提交一次申购委托;

 (三) 申购委托提交后不可撤回。

(四)参与申购商品托管入库的交易商不可参与该商品的申购;

 第五十五条 申购流程:

 (一)申购(T日):交易商在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11:30,13:00-15:00,如有调整,本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申购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同时托管交易系统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对有效申购生成连续配号;

(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1日):本所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中签时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三)托管交易(T+2日):托管商品上市交易。

第七节 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五十七条 托管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托管商品所有权转移。

 第五十八条 托管交易流程:

 (一)本所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商品采用挂牌点选模式进行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不自动撮合,而以交易商手动摘牌动作为指令,促成摘牌方与被摘牌方成交。

挂牌点选模式是指采购方/转让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一方将采购/转让需求进行挂牌发布邀约,对应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符合自身所需的挂单,手动点击摘牌接受邀约以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采购方可选择挂牌转让或提货的一种交易模式。

 (二)挂牌:采购/转让双方可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挂牌方式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1、采购挂牌(买入):当交易商需买入某一商品时,可在系统上发起采购挂牌;

 2、转让挂牌(卖出):当交易商需卖出某一商品时,可在系统上发起转让挂牌;

 (三)摘牌:采购/转让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手动点选方式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摘牌成交。

 1、卖方摘牌(卖出):当转让方认可系统上显示的某一采购挂牌信息时,可点选该挂单进行手动摘牌成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立即生效;

 2、买方摘牌(买入):当采购方认可系统上显示的某一转让挂牌信息时,可点选该挂单进行手动摘牌成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立即生效;

(四)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采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系统自动划转)对应的资金,转让方向采购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权。

 (五)摘牌时须遵循最优价原则:采购方和出价最低的转让方成交;转让方和出价最高的采购方成交。当同一价格出现多笔挂单时,摘牌方可依据显示的挂牌信息自行手动点选摘牌,可不遵循时间优先原则。当同一笔挂单被多人点选摘牌,则须遵循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在先摘牌交易商优先成交。

(六)挂牌点选交易实行实名交易制度。

(七)本所按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采购/转让双方双向)收取交易服务费,如有变更将另行公告。

第八节 再托管与退市

第五十九条 再托管是对已托管入库的商品重新开放入库的过程。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公布再托管相关细则,包括再托管的触发条件、原则、流程等。

第六十条 本所对于达到退市的触发条件的商品将启动退市流程。退市的触发条件如下:

(一)按照入市前协议约定交易年限期满退市;

(二)当一定比例的商品持有人提出提货申请并由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启动退市流程;

(三)其他不活跃的或有较大争议的上市商品,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启动退市流程的。

具体流程见退市细则。

第六章  结算

 第六十一条 本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货款、费用、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六十二条 采购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转让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商品及交易服务费。

 第六十三条 参与托管入库的交易商在鉴评入库前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托管费用和鉴评费用;鉴评入库结束后,本所将根据鉴评商品的实际鉴评数量收取鉴评费;本所根据实际入库商品的数量冻结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托管上市费、商品保管费。商品托管上市成功,本所即收取交易商相应的托管上市费和商品保管费。

 鉴评费 = 实际鉴评数量×托管价×鉴评费费率

 托管上市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托管上市费率

 商品保管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商品保管费率

 第六十四条 采购方交易商需在申购前须备足申购款;申购委托提交后,相应货款及申购服务费被冻结;摇号中签后,托管交易系统划拨相应数量的货款和商品所有权,同时本所收取申购服务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第六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采购/转让双方进行交易申报,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对应的商品所有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商品所有权解冻。采购/转让双方交易成功后,系统划拨相应数量的货款、商品所有权、交易服务费。

 第六十六条 本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客户端获得托管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第六十七条 本所按规定向交易商收取鉴评费、托管上市费、申购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商品保管费。如有调整,以本所在官方网站的公告为执行依据。

第七章  交收

    第六十八条 提货流程与规定:

(一)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本所提交提货申请,经本所审核后,可在指定交收日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二)当一定比例的商品持有人共同提出提货时,需向本所提交《大宗商品提货申请表》,同时应对剩余部分、至少按提货申请日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上市交易日期计算)的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后提出要约收购,若剩余部分持有人不同意按照约定价格收购,应当提货。大宗商品提货申请由本所审核通过后,同时启动退市流程。

(三)交易期届满的,持有人须于交易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指定地点办理。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交易所将通知交易商提货。交易商提货时需向本所支付延时保管费。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出库提货可选择现场自提或委托他人现场提货或邮寄方式。

第七十条 交易商须凭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和系统发出的唯一短信验证码办理提货。“提货单”是指由系统生成的用以提取交易商品的凭证。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交易商、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在提供提货所需文件后,由本所进行审核,商品在文件审核通过及办妥提货出库手续时完成交付。提货所需文件及手续详见提货细则。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提货的数量必须为本所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如遇特殊情况将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三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出库数量达到该商品总入库数量的5%时,或一个自然月内某交易商品的累计提货出库数量达到该商品总入库数量的10%时,本所将及时发布商品出库公告。

 第七十四条 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易商品交付而转移。

 第七十五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交收相关费用等,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六条 风险控制是指本所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在本所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所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首日上市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价的30%;非首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如有调整,以本所在官方网站的通知为执行依据。

    第七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十条 对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决定,本所将及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恢复交易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十一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一)当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所披露个人资料时,本所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二)由于交易商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不慎泄露或与他人共享交易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三)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本所正常经营的;

 (四)交易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五)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六)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给会员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风险控制及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  商品托管上市机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具体金额视商品价值确定。

 第八十五条  商品托管上市机构须确保托管商品均为真品、来源合法。提货时,商品持有人质疑提货商品真伪时,可在本所专家库中任意挑选专家并在本所指定地点与时间予以鉴别。如该商品为赝品,发行机构必须按该商品持有人实际买入价格的1.5倍回购该商品并承担其鉴定费用;如该商品为真品,鉴定费及商品延期保管费用由该商品持有人承担,并按规定签收交收确认单提货。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本所通过官方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发布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信息。如本所官方网站与其他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本所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所发布的信息和交易数据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信息和交易数据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本所可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本所依据本规则和相关细则,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确保本所有关规则、细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确保本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控制市场风险;

 (三)确保交易正常、平稳运行;

 (四)确保入库、结算、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九十条 本所实行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本所所有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并规范其行为。

 第九十一条 本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主体应全力配合,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本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本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一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九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本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在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本所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承担,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交易监督

 第九十四条 本所禁止如下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本所声誉,损坏本所财产;

 (四)妨碍本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五)其他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本所对商品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对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账户交易及取消交易商资格。

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他关联方,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所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九十九条 本所根据本规则制定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等相关细则。

 第一百条 本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和经纪会员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商或经纪会员不配合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本所其他规则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解释权属于本所。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艺术品交易中心

2017年6月9日

 


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招聘英才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湘 ICP备13008378号-1 建议使用IE8.0.6001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3、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