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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10 0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产权托管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采购方/转让方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产权托管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文化产权托管商品是指可在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上市交易、可独立转让的文化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邮币卡类、文化艺术收藏品及衍生品类、宝石类、权益类、其他实物类等。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交易商利益,本所主要负责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托管商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均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所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以及保险机制。

第四条 交易商、经纪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以及临时停牌、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或临时停牌等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持仓或资金异常;

 (四)本所接到涉及经纪会员及交易商的投诉;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临时停牌等措施,直至恢复正常:

 (一)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法、违规;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交易商进行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限制交易措施:

 (一)不按本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条 对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决定,本所将及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恢复交易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及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约见谈话、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直至取消其经纪会员及交易商资格等措施:

 (一)违反本所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

 (二)不按本所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不严格履行约定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设立经纪会员及交易商诚信档案。经纪会员及交易商违规、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本所将在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本所业务或进行托管、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纪会员及交易商资格。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托管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

第十三条 本所文化产权托管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首日上市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非首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如有调整,本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当文化产权托管商品价格连续三天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跌停时,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发出公告提示风险,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托管商品采取临时停牌等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针对本所钻石托管商品,本所为确保在风险可控的环境下,尽可能提高钻石商品交易活跃度,当且仅当交易价格连续3天偏离当日DIALINK PRICE达30%以上,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发出公告警示风险,并采取风险警示、限制交易、临时停牌等控制措施。

第四章 建立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本所对托管入库的商品建立保险机制,确保商品的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所为了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本所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本办法若有修改,本所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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