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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纪会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6-10 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产权托管交易环境,便于各地交易商参与文化产权托管交易,提升服务质量,采用经纪会员的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文化产权托管交易服务网络。为规范综合经纪会员的行为,加强对综合经纪会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综合经纪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综合经纪会员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本所审核批准,作为本所的战略合作伙伴,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推广和保荐交易品种等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申请单位指向本所申请成为综合经纪会员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章 综合经纪会员资格

第五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所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本所的综合经纪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综合经纪会员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文化产权或金融类背景;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有较强的资金流通或商品承接能力;

 (五)熟悉本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本所相关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认同本所发展理念,并承诺严格履行经纪会员义务并接受本所监管;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综合经纪会员的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及本所认可的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入口处外墙悬挂本所制作并颁发的“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铜牌,并在室内醒目位置展示《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授权范围》、《本所入市流程图》;

 (三)本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综合经纪会员的人员配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本所业务的经理;

 (二)3-4名熟悉相关行业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1-2名熟悉本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四)2-3名客服人员;

 (五)不少于20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四章 经纪会员的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所综合经纪会员的程序:

 (一)拟成为本所综合经纪会员的申请单位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1.《湖南文交所文化产权托管交易经纪会员(综合)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指定结算银行复印件(加盖公章);

  8. 本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本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人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本所签订有关综合经纪会员的法律文件,同时向本所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本所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根据本所的要求,重新提交资格认定申请。

 (四)本所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管理软件维护费和年度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颁发“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铜牌,申请人获得综合经纪会员资格后方可开展本所授权的各项业务。

第十条 综合经纪会员应向本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管理软件维护费;

 (二)年度管理费; 

 (三)人员培训费。

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经纪会员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十一条 综合经纪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营业网点;

 (五)变更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处罚;

 (九)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十)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本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要求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本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本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本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受让方到本所签订有关综合经纪会员的法律文件;

  4.转让方移交综合经纪会员铜牌给受让方;

  5.按本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细则第十条缴纳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五)提交转让协议书给本所备案,本所将按转让价款的5%向转让方收取转让手续费。

 (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经纪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等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期间;

  2. 涉嫌违规,被本所调查期间;

  3. 取得本所经纪会员资格未满一年;

  4. 已被本所撤销综合经纪会员资格;

  5. 与本所存在债务纠纷等其他情形;

  6. 与交易商有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

  7.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在网站上更新综合经纪会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经纪会员因公司经营严重恶化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但应经过本所的审核同意。

 (一) 综合经纪会员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应向本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申请;

 2.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综合经纪会员应当结清所有与本所相关联的业务,所有涉及本所业务的资料、相关凭据应当妥善处理,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 综合经纪会员应当结清与本所的所有费用,本所已经收取经纪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经纪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纪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综合经纪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本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日。

第十四条 本所有权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撤销综合经纪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经纪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综合经纪会员可在本细则及本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纪业务。

 (一)代理本所进行市场开发并提供交易培训; 

 (二)协助本所为交易商办理开户;

 (三)协助本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四)协助本所做好交收等服务的协调工作及提供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服务;

 (五)提供文化产权托管交易的相关咨询和培训;

 (六)综合经纪会员推荐的上市商品,经本所同意后,为每位托管申请人出具保荐函,本所方可受理;

 (七)本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综合经纪会员有权获得其应享有的交易服务费分成。

第十七条 综合经纪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 接受本所监督管理,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

 (三) 对公司名下的资金帐户和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本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本所的统一部署,确保有关本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七)有关工作人员须接受本所进行的定期培训;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综合经纪会员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本所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超越本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五)泄露本所和/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七)未经本所许可,以本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政策及本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考核和处罚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对综合经纪会员进行考核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罚。

为促进综合经纪会员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适度竞争,本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综合经纪会员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综合经纪会员,本所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综合经纪会员,本所将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本所可限期转让其综合经纪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本所可撤销其综合经纪会员资格。

具体考核标准以《综合经纪会员合作协议》及本所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违反本所有关规定的,本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综合经纪类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主要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本所做出书面报告;

 (二) 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本所各项活动的;

 (三) 本所规定的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综合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本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本所规定的其他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所审核认定后,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利用交易商信息谋取利益的;

 (四)未经本所许可,向交易商收取本细则或《综合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借本所之名,损害本所形象及信誉;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七)被本所要求限期转让综合经纪会员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本所执行代为转让并不予配合;

 (八)违反本细则、本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九)违背其与本所签署之《综合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且在本所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十)违背根据其与本所签署之《综合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作期限到期但未提出续签申请,或提出续签申请未经本所审核通过的。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经纪会员接到本所撤销其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结清在本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本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综合经纪会员授权铜牌;

 (三) 按本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本所将在本所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删除该经综合纪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合作关系。被撤销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已经交纳的管理软件维护费和年度管理费归本所所有,不予退还。因为被撤销综合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的行为给本所带来其他损失的,本所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所与综合经纪会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依据本细则对综合经纪会员的授权,系本所基于本所对利用本所平台提供服务之综合经纪会员的服务资格的审核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综合经纪会员理解为本所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本所对综合经纪会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综合经纪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将根据本所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本所以公告形式即时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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