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秩序,规范本所文化产权托管商品的退市流程,完善进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本所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本所交易规则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文化产权托管商品是指可在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上市交易、可独立转让的文化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邮币卡类、文化艺术收藏品及衍生品类、宝石类、权益类、其他实物类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托管商品均按本细则执行,本所、经纪会员、交易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从业操守】本所、经纪会员、交易商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托管商品价格。
第四条 【披露义务】经纪会员、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退市触发条件]托管商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有权对其托管商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并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周)以提示风险。
(一)按照入市前协议约定交易年限期满退市;
(二)自上市后累计提货量超过总入库量的90%;
(三)其他不活跃的或存在争议的商品;
(四)遇国家政策调控或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退市评审】本所将在停牌期间根据托管商品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所风险控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是否退市。
如确定不退市,则发布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并予以复牌;
如确定退市,则发布退市公告;
第七条 【退市】 经本所评审确定进行退市的托管商品,本所将发布退市公告,商品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周期不超过2周,在此期间,交易商可进行转让或提货,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完成退市。
(一)退市整理期间,主发行方持有的退市商品不得转让;
(二)商品退市整理期满后,退市商品将从客户端上下线,交易商只能进行提货而不能进行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间因未能转让或未完成提货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易商需向本所缴纳延时保管费。
第八条 【特别说明】如遇国家政策调控等特殊情形,将参考政策进行特殊处理。
第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的修订解释权属于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本所其它规则执行,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告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