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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6-02-2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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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起,我国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购买艺术品,卖家将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性证明。比如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 材料、价格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买家进行尽职调查制度,卖家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的真实性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

  近日,记者获悉,随着国内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经营管理办法不仅将“美术 品”改为“艺术品”,而且将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等新领域纳入监管范围内,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促进艺术 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缘起

  艺术品门类增多,“美术品”更名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行业发展迅速,艺术品产业和市场均在发生巨大变化。来自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我国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分别为1201亿元、1694亿元、2108亿元、1784亿元、2003亿元和2137亿元,虽有波动,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5年我国艺术品交易虽然出现下滑,艺术品拍卖量、成交量同比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内估计,国内艺术品市场的调整期进入深水区。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在3月15日正式实施显然大有深意,其对于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将带来更多积极作用。

  据了解,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2004年修订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马峰介绍,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此外,2013年国 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据悉,新版管理办法调整了监管范围,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下 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并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版管理办法首次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此,马峰解释,2004年出台《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时,我国艺术品市场主要以书画作 品交易为主,多以“美术品”表述。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艺术品门类更加多样,人们更普遍和习惯用“艺术品”来统称这个行业。2008年国务院确定的文化部 “三定方案”也规定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

  解读

  新规:卖家有责任提供真实性证明

  争议:执行难度大,鉴真证明以谁为准?

  近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艺术品市场乱象亦伴随而生。赝品和假画泛滥,一件艺术品真假难辨,各路专家说法不一,收藏者和消费者往往无所适从,消费者在购买时,机构很难出具大众认可的作品源头的证明。

  此次新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很多内容。比如新规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制度,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 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 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艺术品的真假性,新规也作规定,明确艺术品经营者有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新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 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售假、造假的行为,上述新规也提出“追责”,强调艺术品交易要遵循“责任溯源”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 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新规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可以让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知名藏家朱绍良表示,过去出台的适用于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但都针对性不强。“这次《办法》的制定,确实触及了艺术品市场目前最严重的一些问题,相信会对规范艺术品市场起到很好的作用。”

  有部分从事艺术品备案服务的机构表示欢欣,认为新规为备案鉴证行业提供了“有法可依”的行业标准,相信将使该行业迎来发展的春天。据一家艺术品鉴证备案机 构有关负责人称,该机构对知名书画名家的作品进行备案,建立数据库,可以方便艺术家和收藏机构、买家们快捷查询,获悉作品真假。

  不过,有拍卖行则对此不太乐观,认为执行难度大。

  精诚所至拍卖总经理陈绮雯告诉记者,比如尽职调查部分,卖的好的画家不可能给拍卖行出证明。对于画家来说,证明自己十多年前过去的作品,是很大的工作量。 现在市场上出现的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也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它们出的证明买家不一定认可,民间的鉴定家各有各的专长,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还有专家委员会的问 题,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权威能够让政府和民间同时信任的组织,还只是停留在个人的身上。”

  据悉,此次《办法》制定的参与者刘双舟亦向媒体坦言,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困难。去年他在微博中称,让“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 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是很困难的,因为“艺术品权利转移无需登记”。

  据他称,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是太多、太复杂,不能指望通过《办法》这一个部门规章来全部解决。“尤其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问题,存在的争议还比较大。另外还有些内容的落实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办法》中有些规定落实起来会遇到困难也是很正常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办法》的作用。”刘双舟表示,随着艺术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新规:将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纳入监管

  争议:未有具体细则,有待细化

  当前,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方兴未艾,以“艺术金融”为概念的产品在市场上推陈出新,艺术品基金、信托、邮币卡等领域异常活跃。记者获悉,现行管理办法中,对这两块新领域的监管尚处于空白,而新办法则将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领域纳入监管范围。

  新修订《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提出,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并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

  “艺术品市场需要两个‘翅膀’,一个是艺术金融,一个是艺术电商。”早前,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赵旭与中国当代艺术品收藏家、经纪人李苏桥,就2016艺术品市场的挑战与机遇展开讨论。

  赵旭认为,金融会给艺术品的交易提供广阔的流动资金,使传统的运营模式扩大化。“艺术品拍卖行业最大的困顿就是缺乏金融产品、缺乏流动资金,艺术金融会给艺术品交易提供充足的流动资金,使艺术品交易变得完整和健康。”

  据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西沐介绍,我国去年艺术金融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达到创造历史纪录的553.1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329.4%,表现 出强劲的发展动力与创新发展能力;艺术金融的创新业态发展迅速,艺术金融的证券业态、基金业态平台创新业态及互联网艺术金融等发展迅速,成长性强。

  艺术金融在国内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不规范操作也同步出现。

  此前,记者在某艺术品交易平台看到,有一幅某当代知名画家作品,以众筹方式出售。该作品将其市场销售总价的30%,拿出来给会员以1000元一股的形式认 买,另70%股份则由一家机构全盘购买。一年或半年后,该作品在大众市场出售,若一年后出售,售价高于当初众筹时的价格,则溢价部分根据会员当时认购的比 例获得分红。

  对此交易模式,有业内人士表示质疑。此次将于3月15日实施的新规,则对此分拆权益模式的交易做出明确规定。记者从新规中看到,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进行的经营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据介绍,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早有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艺术金融的指导尚缺乏具体细则。广东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拍卖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规虽然有增加部分关于艺术品金融化和份额交易的内容,但不是太具体,没有太多具体的措施。

  “艺术金融化有很多方面,份额交易只是其中销售的方面,还包括抵押、贷款融资等方面的问题。”上述人士担心,新规对网络交易也提及,但这也是很虚的概念,没有说到如何监管网拍、网店。“比如,网店是否需要去文化部门备案才能在网上做?是否受行政、工商的监管?这些都没有提及。办法提及了,如果又没有监管, 就会对实体与网络之间造成不公平,很多做实体不好的机构也会一窝蜂改做网络去了,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不可能解决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久拖不决的一切问题,其不足也是明显的。”西沐指出,首先必须明白的是,《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系 文化部修定发布的,是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从法律效力上说的话,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规范。

  西沐称,新《办法》的出台,表明政府部门在关注艺术品经营状况及问题,它释放出以下积极信号:艺术品经营全程化管理逐步进入轨道,随着政策法规的进一步深 化与落实,艺术品市场管理的环节、业态等基础会不断建立起来,从而使艺术品经营活动及其过程有法可依。同时,艺术品市场的权益保护会进一步加强并进入常态 化。这一办法的出台,使人们意识到,艺术品经营中的买受人也是市场的消费者,应有相应的规范,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打破与现代市场经济不适应的一些行规,使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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