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市指南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艺术品市场的投资与流通,保护文化艺术品持有人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文交所”、“交易所”或“本所”)文化艺术品(或称“藏品”)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公开、公正、公平的文化艺术品发售交易环境,以促进其投资、收藏和有效交易。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湖南文交所交易的各类文化艺术品交易,适用本规则。凡参与湖南文交所文化艺术品交易的综合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交易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文化艺术品发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依托官方网站(www.hncae.net)及托管交易系统,为交易参与人提供信息发布及相关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唯一身份标识。每个交易商只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第七条 “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文化艺术藏品,可向交易所申请托管,达到交易所上市标准后,交易所将该藏品上市,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卖出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交易所在官方网站于开市前公告申购比例、申购数量、申购时间等信息。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藏品的征集、鉴评、入库、申购、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品种、数量、价款等。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约的、协助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九条 “指定鉴评方”是指交易所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为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藏品入库提供鉴定、评估等相关服务的机构或业内专家。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认可的,符合文化艺术品储存条件、为文化艺术品现货托管藏品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 “提货单”是指由交易所开具的,用以提取文化艺术品托管交易藏品的凭证。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内的藏品实物,只能凭提货单提取。
第十二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托管价:交易所公布的用于计算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
申购价:托管藏品申购的价格。
上市指导价:藏品上市首日开盘指导价格,为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上市指导价与该藏品的托管价和申购价一致。
开市价: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计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上市交易藏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为正即涨,差值为负即跌。
买入量: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藏品数量的总和。
卖出量:上市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转让藏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上市交易藏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藏品数量。
藏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藏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 经纪会员
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推广和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会员包括综合经纪会员和普通经纪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综合经纪会员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普通经纪会员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文化艺术品或金融类背景,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有较强的资金流通或现货承接能力;
(五)熟悉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自觉维护交易所利益,不编造、传播有损交易所形象相关的负面消息;
(九)认同交易所发展理念,并承诺严格履行经纪会员义务并接受交易所监管;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并提供交易培训;
(二)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办理开户;
(三)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四)协助交易所做好交收等服务的协调工作及提供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服务;
(五)提供现货托管、提货交易的相关咨询和培训;
(六)可向交易所推荐交易藏品;
(七)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严禁经纪会员以下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交易所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超越交易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五)泄露交易所和/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以交易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政策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综合经纪会员和普通经纪会员的管理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商
第十八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文化艺术藏品现货托管交易。
综合经纪会员及普通经纪会员不得成为交易商。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信用良好;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填写《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交易商申请书》,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与交易所书面或在线签订《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以下简称“《入市协议》”),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现货托管交易。
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同意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藏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交易所线上平台进行托管藏品预约;
(二)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托管申购和交易;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和现货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等相关服务;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二)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交易账号和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依法自行申报和缴纳应承担的各项税款;
(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自觉维护交易所的声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直至取消其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
(二)不按交易所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逐步建立交易商诚信档案。交易商违规、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所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交易所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五章 交易
第一节 藏品交易范围与交易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文化艺术藏品现货托管交易范围:书画艺术类藏品、工艺美术类藏品、文化艺术衍生品以及其他各类文化艺术投资收藏品。
交易单位:幅、张、枚、只、个等。
第二节 藏品上市条件
第二十七条 文化艺术藏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画艺术品发售规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工艺美术品发售规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文化艺术衍生品发售规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其他各类文化艺术投资收藏品发售规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个别文化艺术藏品的发行规模与上市标准。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九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00-15:0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如有调整,交易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节 托管申请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文化艺术藏品托管申请代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或发行方须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提出托管藏品申请。交易商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提出托管藏品申请的,视为其接受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规则和细则。
普通经纪会员可以按交易所托管上市流程向交易所推荐上市藏品品种。
第三十二条 托管申请人向交易所申请文化艺术藏品托管的,应当提交《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藏品现货托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藏品的发行信息、投资价值评估等,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全面;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托管申请人向交易所申请文化艺术藏品托管的,应当与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签订代理协议,由其代理进行托管申请。托管藏品申请上市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托管申请人和综合经纪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代理书》、《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藏品现货托管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托管申请人向交易所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托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综合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出具《上市保荐函》并提交托管藏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和投资价值研究并应当对影响文化艺术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托管藏品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四)交易所收到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易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通过二次审核的藏品,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最终选取托管上市藏品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托管征集公告。
第五节 鉴评入库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官方网站发布托管上市藏品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藏品编码、藏品简称、上市指导价、申购价、预约日期、鉴评入库日期、上市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预约入库制度。托管公告发布后,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约入库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文件:
1.《托管藏品鉴评入库申请单》和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 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托管藏品鉴评入库申请单》、《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第三十六条 预约入库申请须经交易所审核后,交易所方可在交易所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鉴评入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办理鉴评入库当日,应当场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藏品名称与数量,并接受鉴评结果,签字(盖章)确认。鉴定评估标准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鉴评入库结束后,上市藏品的托管市值或数量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的,方可进入托管封闭期;若未达到托管藏品上市要求的,则本次托管程序终止。
第三十九条 已入库商品由交易所组织办理保险,并指定保管机构保管。
第四十条 交易商结清鉴评入库、托管上市的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交易所现货托管交易。
第六节 申购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藏品用于申购。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决定上市藏品的申购比例、持仓市值分配与资金申购分配比例等,于上市交易前在官方网站发布申购公告,包括:申购时间、申购价、申购数量、持仓市值分配与资金申购分配比例、上市交易日期等。上市藏品申购价、上市指导价与托管价一致。
第四十三条 申购原则:
(一)申购藏品的交易商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开设交易账户,申购须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
(二)同一种申购藏品只可提交一次申购委托;
(三)申购委托提交后不可撤单。
第四十四条 申购流程:
(一)申购(T日):交易商在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11:30,13:00-15:00,如有调整,交易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申购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同时托管交易系统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对有效申购生成连续配号;
(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1日):交易所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中签时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三)托管交易(T+2日):托管藏品上市交易。
第七节 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现货托管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四十六条 托管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托管藏品所有权转移;买方交易商当日买入并持有的托管藏品可在交易当日转让。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二)买卖双方的报价在交易系统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
(四)交易所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八节 再托管与退市
第四十八条 再托管是对已上市藏品重新开放鉴评入库的过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公布再托管相关细则,包括再托管的触发条件、原则、流程等。
第四十九条 退市情形:
(一)按照入市前协议约定交易年限期满退市。
(二)当一定比例的藏品持有人提出提货申请并由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启动退市流程(具体办法根据藏品类别交易数量等在藏品交易细则中规定)。
(三)其他根据市场情况需启动退市流程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章 结算
第五十条 “结算”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交易所结算部对交易商的盈亏、货款、鉴评费、托管上市费、申购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盈亏、货款、相关费用,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五十二条 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交易商须在交易前备足藏品。
第五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须在申购前须备足申购款;申购委托提交后,相应货款及申购服务费被冻结;摇号中签后,托管交易系统划拨相应数量的货款和藏品所有权,同时交易所收取申购服务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第五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托管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对应的藏品所有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托管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藏品所有权解冻。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托管交易系统划拨相应数量的货款和藏品所有权,同时交易所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客户端获得托管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交易商收取鉴评费、托管上市费、申购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如有调整,交易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鉴评费 = 实际鉴评数量×托管价×鉴评费费率
托管上市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托管上市费率
商品保管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费率
第七章 实物交收
第五十七条 提货流程与规定:
(一)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实物提货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可在指定交收日内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二)当一定比例的藏品持有人共同提出提货时,需向本所提交《大宗藏品提货申请表》,同时应对剩余部分、至少按提货申请日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上市交易日期计算)的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后提出要约收购,若剩余部分持有人不同意按照约定价格收购,应当提货。大宗藏品提货申请由本所审核通过后,同时启动退市流程。
第五十八条 藏品持有人签订交收确认单后提货即视为对藏品真伪、品相无异议。
第五十九条 实物交收须由交易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交易所指定地点办理。
第六十条 交易期届满的,持有人须于交易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指定地点办理。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交易所将通知交易商提货,同时,于提货时向交易商收取延时保管费。
第六十一条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实物提货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除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办理实物提货需携带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提货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关于提货未尽事宜以藏品交易细则及公告为准。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风险控制是指交易所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文化艺术藏品现货托管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首日上市交易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非首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如有调整,交易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含)。交易所将对紧急措施及时予以公告。
(一)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或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技术故障;
(三)意外事件;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其他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一)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交易所披露个人资料时,交易所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二)由于交易商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不慎泄露或与他人共享交易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三)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交易所正常经营的;
(四)交易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五)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六)因战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给交易商造成不便与损失的。
第七十条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化艺术藏品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存管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对登记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第七十一条 藏品发售机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具体金额视藏品价值确定。
第七十二条 发售机构须确保托管藏品均为真品、来源合法。提货时,藏品持有人质疑提货藏品真伪时,可在本所专家库中任意挑选专家并在本所指定地点与时间予以鉴别。如该藏品为赝品,发售机构必须按该藏品持有人实际买入价格的1.5倍回购该藏品并承担其鉴定费用;如该藏品为真品,鉴定费及藏品延期保管费用由该藏品持有人承担,并按规定签收交收确认单提货。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托管交易前,发售机构及文化艺术藏品的各类信息由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及官方网站向交易商披露。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任一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交易大厅及网站公告形式向交易商公开披露:
(一)相关机构发生破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对交易商应负各项义务的重大变化;
(二)保管机构在保管期间藏品发生意外毁损或者其他影响其安全或品质的任何情形。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和交易数据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交易所许可使用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信息和交易数据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相关细则对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交易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确保交易所有关规则、细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确保交易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三)确保经纪会员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确保交易正常、平稳运行;
(五)确保鉴评入库、结算、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六)调解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所有交易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并规范其行为。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主体应全力配合。
第十一章 交易纠纷解决
第七十九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现货托管、交易、提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禁止如下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所声誉,损坏交易所财产;
(四)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鉴评方及其他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八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内容如与藏品交易细则、规定不相一致,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凡参与文化艺术藏品发售及交易各方均视为已接受并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关于本规则的任何修订或解释将在本所官方网站及时公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